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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能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公开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对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如果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八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格外的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更、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并依法披露有关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更、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九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努力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人员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做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许可并经过培训,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的情况出现较大变化;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出现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
(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别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董事会秘书在发现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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